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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出台
·泉州楼市  WWW.QZLS.NET 点击: 发布时间:2006-10-11

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营业性用房(店面)商业繁华地段框架结构调整为80元/平方米

  为加强我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管理,规范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8日出台《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从《管理办法》发布施行起,我市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适合对外竞租、竞拍的,实行市场租金。
   
  实行公开招租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适合对外竞租、竞拍的,实行市场租金;不实行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由市房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承租房屋的实际用途、地段等级及我市非住宅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新租金标准表》,结合房屋楼层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房屋楼层调节系数,其中办公、生产用房租金标准不计增减调节因素。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原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所有承租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房屋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房屋中心应与其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原承租人所租用的房屋。
   
  承租人应当依法与市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
   
  不得擅自进行拆、改、扩建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所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拆建,确因经营、办公、生产需要拆、改、扩建的,在不影响我市城市近期规划的前提下,报经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市房管中心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拆、改、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仍属国有。承租人应按实际用途及租金标准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扩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市房管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直管非住宅公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市房管中心要对已转租的进行全面清理。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包括承包、联营等)的,应报经市房管中心批准,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执行。因转租所产生的溢价收入部分,由房管中心负责全部收回,上缴市财政。对长期转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的,市房管中心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减免租金有条件
   
  对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的商业、工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自营的,可提出减免租金申请。申请经其主管部门确认,由所在区房管部门初审、市房管中心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使用用途给予减免。其中:营业用房减免幅度不超过增租部分的40%;办公及生产用房减免幅度不超过增租部分的20%;减免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视情另定。
   
  商业、工业企业经批准实施关闭破产、撤销、转制、改制的,其所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由市房管中心收回,对外公开招租,实行市场租金。
   
  承租人应爱护国有房产,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应当自行修复或赔偿。直管非住宅公房完全实行市场租金的,大修费用由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承担。
   
  租金标准调高

  据了解,目前我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执行的仍是1996年制定的实施标准,主要按使用性质和地段等级结合调节系数来制定。此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租赁行情,调高了营业性用房的租金标准,对办公及生产用房的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将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见表一、表二、表三。 

 

 

 

 


信息来源: 福州日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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