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明年1月1日起炒物业“鱿鱼”有法可依
炒物业“鱿鱼”有法可依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昨日,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还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据了解,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将于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各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将于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进行换届选举。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为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不超过51人;县(市、区)为15人至27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不超过35人。关键词合同解除提出方须提前30日告知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听证论证后昨日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有关业主欲炒物业“鱿鱼”的事件不断发生。不过,今后,想要炒物业“鱿鱼”也要依法行事,业主不能单方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不能无故终止服务。新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面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30日前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关键词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行物业收费多少合适?该按什么标准收?新表决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今后,我省不同小区的物业费将充分考虑区域消费水平、物业服务水平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收取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可向水电企业收取代收手续费、小区内的绿化所用的水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还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
另外,《条例》明确,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也不能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这些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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