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教育局近日出台规定,要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严禁使用危房作为办学场所。
石狮市还对办学场所的面积作出要求。培训班办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0平方米;培训中心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如果校舍为租借,则租借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中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公民个人租借校舍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缴存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或由石狮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