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对申请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每年根据城镇住户调查中20%%的低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市区居民常住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这些材料:家庭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应当按如下程序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如不符合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及申报时间先后对公告期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持有“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可申请廉租住房或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租金补贴。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的,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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